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浙江省将对畜牧业用地优先安排,并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2、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扶持政策
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5亿元资金扶持一批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及水电路、防疫等建设。中央安排浙江省的扶持金额仍将达到5900万元。
2008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丽水、温州、台州等地新发展生猪规模化生态养殖,对经省立项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猪场,由省财政每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至2 009年6月3 0日这一年度内,国家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比2007年度翻了一倍,每头补贴增加到100元。浙江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具体补贴办法。
4、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2008年中央和省将继续对生猪良种场建设和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实行补贴政策。其中:中央将继续扶持浙江省建设5个以上生猪扩繁场建设,同时将选择部分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网络比较健全,生猪人工授精普及率较高的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生猪人工授精的补贴政策为: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补贴方式: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5、防疫补贴政策
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和病猪扑杀补助。除目前已实行生猪口蹄疫强制免疫外,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省以上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防疫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其上一年度中小规模(500头以下)和散养生猪的实际出栏量,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病猪及同群猪按照生猪口蹄疫补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场(户)补助。补助标准暂定大猪600元/头,小猪200元/头,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级财政20%、地方财政20%、饲养场户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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